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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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

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

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

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

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

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

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产品配方

(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

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

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

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

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

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

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

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

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

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

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

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

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

外。

6.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的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7.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

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

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

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

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

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

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二)产品配方原料要求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定的适(使)

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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