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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违法停车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优化市容环境,为市民营造整洁、畅通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二、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人行道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在市区人行道上,未按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行为。

三、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行道上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程序

市城管执法局按以下程序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现场处理

1、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2)依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必须核实并确认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二)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交通违法事实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据,拍摄两张照片,一张拍摄位置为全景正面,照片应有车牌号和明显参照物;另一张为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后的照片,拍摄位置为车辆左前方45度角全景,照片应有车牌号、《告知书》和明显参照物。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书》和明显参照物。

2、记录交通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牌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位置等相关事项。

3、在该机动车左前挡风玻璃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在五日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

《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违法停放机动车的类型、号牌颜色、号牌号码、车身颜色;

(2)具体违法事实及其违法的时间、地点;

(3)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责令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具体期限、地点;

(5)城管执法局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签发《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的日期;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4、非现场处理违法停车案件的程序:

鉴于违法停车案件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其内部程序可适当简化。必备法律文书如下:

(1)《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视为行政处罚告知书);

(2)现场取证照片;

(3)《陈述申辩笔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交纳通知书》。

5、市城管执法局安排专人负责违法停车处罚工作。

6、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停车当事人,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违法停车的车牌号、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每两个月汇总一次,于每个双月的月底前将违法停车情况在市电视台刊登公告,告知其在五日内到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违法停车车辆车牌号;

(2)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3)接受处理时应当携带的有关证件;

(4)拒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

(5)城管执法局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处理

1、登报公告后,当事人逾期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的,或者已处理但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总情况后,制作《违法停车明细表》,提供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有关规定,暂缓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2、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暂缓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停车案件,继续由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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