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房产税案例看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pptx

从一则房产税案例看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ppt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从一则房产税案例看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引言: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多个税种,其中部分税种还存在很大的税会差异,稍有不慎便会出现税务风险,进而引发税务争议。本文从一则简单的房产税争议案例入手,分析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到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诸多问题,需要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帮助,否则争议结果极有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不利。一、房产税争议基本案情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2009年建成位于江北区富力海洋广场项目,将商业房地产相继出租部分。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于2010年6月30日将其开发建设的富力海洋广场商业房地产由库存商品开发产品、生产成本开发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科目,开发成本367126653.36元,公允价值变动180805946.64元。市地税二稽查局经过检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经集体审理后,以重大税务案件提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审理。经市地税局审理后,市地税二稽查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渝地税二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6月将开发成本367126653.36元转入投资性房产,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对投资

性房地产出租部分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了相关税费,但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出租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未出租部分应按账面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未出租部分共计少缴房产税8860410.87元,其中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少缴1500087.83元、2011年度少缴2857267.89元、2012年度少缴2703828.63元、2013年度少缴1799226.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追缴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的房产税8860410.87元,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送达该税务处理决定。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收到市地税二稽查局作出的渝地税二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缴纳该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的房产税,提供了房地产担保,并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理后,维持市地税二稽查局作出的渝地税二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了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二、各方观点(一)重庆富力房地产公司的观点1、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为:复议机关告知错误。存在税务稽查流程倒置。税务检查严重超过法定期限。税务检查超期54天,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超期110天。在检查中调帐检查程序违法。调帐没有依法取得局长的审批,也没有向上诉人出具必要的通知和清单。2、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涉案房产属于减免房产税范围,依法不会产生纳税义务。3、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市地税二稽查局仅依据上诉人的记账凭证的记载来认定涉案房产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举示记账所必须附有的原始凭证,也没有依据涉案房屋没有使用、出租、出借以及上诉人没有将涉案房产转为投资性房产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只是账目处理错误这一客观事实。(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观点A、市地税二稽查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B、市地税二稽查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C、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0年6月,上诉人根据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将该商业裙楼从“开发成本”和

“库存商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会计信息也反映出上诉人对上述房产已作经营性房产处置使用,并导致企业经营成果的改变,会计信息诸要素发生变化,该房产已不再属于开发产品。上诉人所称的“错账”理由不能成立,涉案房产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经营管理后,就不再符合免税规定,所以涉案房产按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次月起征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三)重庆市政府观点市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四)法院观点1、涉案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

文档评论(0)

151****353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