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有权限对他人存款执行查冻划【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VIP

哪些机关有权限对他人存款执行查冻划【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哪些机关有权限对他人存款执行查冻划【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

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

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

《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

文档评论(0)

刘畅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