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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发布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

定(暂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

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

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

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

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

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

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

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

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

构或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

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

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

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

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

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

标准物质的量值。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

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

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

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

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

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

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

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

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样点的时

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

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

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

沾污和变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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