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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属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属地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各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2.保障权益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待遇标准。

3.合理布局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应当合理配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

4.优化服务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参保人员办事。

四、职责分工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2.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审核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监督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核定、支付等工作,提供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咨询、查询等服务。

4.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财政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5.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合规运作。

五、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2.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拖欠、挪用和侵占。

4.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稽核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

5.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六、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准。

社保医保属地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属地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城乡居民,以及在职和退休的参保人员。

三、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2.保障权益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3.统一政策原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4.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管理机构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医疗保障局是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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