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的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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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的会计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计税依据的主要凭证,许多内外销兼营企业为了达到既能少缴税又可办理退税的目的,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之后,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再申报出口免退税的“一票两用”行为,严重违背了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是当前税务机关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重点内容。那么,如何分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退税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对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由企业自行认证,并经过比对相符后实现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贸企业取得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非抵扣凭证,而许多企业在实操中采用先行抵扣进项税额不做转出申报退税,或者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做部分转出再申报退税,以及先抵扣进项税额全额再转出申报退税等行为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对此,本文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会计核算为例,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对其重点阐述以供外贸企业参考。

一、申报免退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户中转出。”这里应包括出口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具体的外贸企业会计核算中,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一)采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1.采购成本核算。在购入货物时,应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了便于外贸企业划分用于内销或出口货物的核算,建议在“库存商品”明细账下设置“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和“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2.进项税额核算。对于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进行核算。采购货物时,借记“库存商品——内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但对用于申报出口免退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应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核算。一是购入货物确定当期用于出口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借记“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同时,为厘清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登记备查,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相匹配。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在“库存商品”中核算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科目,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购入货物当期不能确认用于出口的,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先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做会计处理不抵扣),在明确用于出口申报免退税时,再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科目,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生产成本”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从税收管理与出口免退税的角度考虑,为防止“一票两用”带来的涉税风险,笔者建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无法明确用于出口或内销的,对进项税额应单独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相匹配,以明确该进项税只用于会计记账而不进行抵扣,有别于内销货物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借记“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如果在当期能明确用于出口的,也可参照进项税额单独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这样在申报免退税结转进项税额时,比从库存商品转至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要清晰明了。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内销货物时,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外销货物时,以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入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科目。

(三)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1.销售成本核算。外贸企业在确定外销收入后,结转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2.结转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额成本核算。如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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