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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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侦查行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3.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4.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1.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5.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7.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1.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2.询问证人的地点中,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两个地方。(三)勘验、检查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4.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5.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2.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1.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3.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3.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1.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1.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1.可以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国、恐、黑、毒)(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重大贪污贿赂、严重侵犯人权)(3)追捕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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