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开题报告(含提纲)2500字.docVIP

2024《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开题报告(含提纲)25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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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论文名称

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教学点

专业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研究背景及意义(包含选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等)

现如今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人类社会已经身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用手机应用、网络购物、浏览网站、发朋友圈等我们日常生活经常地行为无时无刻都在透露着我们的个人信息,相应的手机应用,网站、购物平台也时刻收集着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也日渐提高,个人信息、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也日渐突出,但现在相应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民众权利意识觉醒还不彻底。如何在这网络大数据的背景下更好的保护我们的隐私权是我们现下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国内外同类研究概况

(一)国内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个人信息的属性以及范围、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界分等问题。杨立新(2018)主张《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应该是个人信息权,而不是个人信息利益。常健(2018)指出人格权编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权利,而不是言语不详的“个人信息”。但是阳雪雅(2019)主张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方面的利用关系,这个问题让个人信息不具备完全的支配性,将个人信息作为利益调整能够具有更强的灵活性。目前较多学者主张应明确个人信息属于一种权利,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保护措施。

针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以及与隐私权的关系等问题上,王利明(2013)指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侵犯隐私权主要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个人信息的权利特点具有主动性,信息主体可以积极的寻求保护,但隐私权是一种消极型的权利。高富平(2018)指出个人信息中包含私密信息,而这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可能造成隐私侵权。应当区分两类不法行为和危害,一类是个人信息利用本身的违法,一类是个人信息被用于不法行为。

从实践中,我们明显能够看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之间存在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史卫民(2013)提到不同的信息类别保护程度不同,大数据时代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在立法而且在监管、技术、行业和个人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要从这些方面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张新宝(2015)指出,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这一问题所牵扯到的利益主体和内容更加多元化,提出了“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的理论,为了解决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冲突,建议要确定国家主导、行业自律与个人参与的法律规范模式。任筱(2018)认为隐私权主要强调要保护个人的私领域不受侵犯,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就不一样,它主要强调的是信息主体可以主动处理个人信息,并且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允许他人使用其信息。作者也建议我国应采取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姜盼盼(2019)指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从“碎片化”向“体系化”的模式转变,并且同时要改变“政府参与”的模式,加入行业自律的理念,以及个人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全方位的保护个人信息。

雷婉璐(2018)一文中指出美国强调信息的自由流通,而欧盟强调私权至上,要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规范以及对我国传统保护模式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在保护私权的基础上,让权利人能够控制其信息,而信息利用主体要有更严格、更全面的责任来维护个人信息。作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行为。周辉(2018)在文中指出欧盟认为隐私和个人信息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严格的保护,而美国的策略比较灵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充分利用其财产价值,推动经济的发展。不能一味的强调只保护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而忽略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应该将个人信息定义为权利。同时区分它与隐私权的不同之处,明确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最后为了解决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要明确国家、行业以及个人的行为模式。

(二)国外文献综述

隐私权的概念源于美国。X1880年,法官托马斯·库利(ThomasCooley)出版《侵权行为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一项新的人格权,即“不受干扰”之权。美国的知名的法学家塞缪尔·D.沃伦和他的同伴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引用了马斯·库利法官的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独处的权利”。①索洛韦伊(2002)将隐私权的内涵总结为以下六种: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理论、秘密理论、个人独处的权利理论、限制接触理论、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及人性的人格权理论、亲密关系理论。X2018年5月份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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