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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税务机关该如何界定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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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税务机关该如何界定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小贷公司是否在税收上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个在实务中是税务机

关非常关注的问题。有些人则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有些

人认为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但是,无论是哪种意见,这两种观点背后暗含的逻辑就是,对于

金融机构的界定,这个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因此,税务机关要判

定某类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时,必须要依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

认定标准来判定。而第一种意见则认为,金融机构必须要取得国家

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牌照,小贷公司没有银监会颁发的金

融从业许可牌照,因此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另外一种观点则

不认为,他们搜索了各个部门颁布的文件,小贷公司虽然没有银监

会颁布的金融许可牌照。但是,查到了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中将小贷

公司归类为金融机构,又查到了人民银行相关的某个文件中把小贷

公司归类为了金融机构。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小贷公司也是金融

机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们税法的解释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就是我们的税收立法中,经常要用到一些概念和术语,而这些术语

在税法体系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那我们在执行税法时,如何

理解和把握这些术语,是直接借鉴其他法律或其他部门关于这些术

语的定义作为我税法的定义呢,还是税法应该对这个术语在税法体

系下形成一个独立的解释呢?我们传统的思路就是当在税法中遇到

这些术语时,我们就直接去到其他法规或其他部门规章中找,找到

了就拿来用。岂不知有些术语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就比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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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由于国务院对于金融监管坚持的原则是“谁批设机,谁负责

风险处置”的原则,银监会是基于自己监管责任的考虑,不将小贷

公司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而没有给予其金融许可牌照。也就是说

银监会颁布金融许可牌照的目的是基于自己监管的要求,而非是去

颁布金融许可牌照去界定谁是金融机构。那为什么统计局和人民银

行又把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呢,这是因为小贷公司从事的放贷业

务,他们基于自己统计贷款规模的考虑,把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

以便全面统计社会贷款规模。他们把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目

的,也没说要去界定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因此,我们在税法上这种碰到金融机构就去乱找各个部门颁布的

文件,不考虑人家的目的,简单的套人家的文件规定来界定小贷公

司是否是税法上应认可的金融机构的思维是很滑稽的。因为,我们

忘记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你税法为什么需要对小贷公司是否是金

融机构进行判定。

税法上要界定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你要界定的目的是什

么,这是你在需要对某个术语寻求解释时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如果

你的目的和其他法规或部门规章的目的一致,那就可以直接援引其

他法规或规章的解释,将其直接纳入税法解释体系。但是,如果税

法的目的和其他法规或规章的目的不一致,比如税法要界定金融机

构的目的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界定金融机构的目的不一样,则需要

考虑是否要在自己税法体系的内部建议对这个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我们要把小贷公司在税法上界定为金融机构

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主要有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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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贷公司提供的利率能否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作为其他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参考的利率。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只有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才能扣除。因此,税法的目的是小贷公司的

贷款行为是否处于有效监管,其提供的利率能否成为税法作为企业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参考的那个利率的锚。

2、小贷公司提取的呆账准备能否比照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也是基于税收立法者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

行为判断,小贷公司没有取得银监会审批,但是否按照银监会标准

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呆账准备的计提和核算,在税法上是否需要

给其一定的鼓励,即给予和其他银行等机构一样的税收待遇。

我想,思考清楚了以上的问题,我们对于小贷公司是否界定为金

融机构就真的心中有数了。比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对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解释是其他向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贷款的利率。小贷公司是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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