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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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四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对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外因素的理解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原则

3.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的方法

4.我国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5.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教学时数:2学时;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也称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民诉法解释》第5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涉外民事案件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该涉外民事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29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管辖,只要当事人的协议选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73条的规定,且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就尊重当事人的选择。;3.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0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涉外民事案件可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因审理十分困难,又与我国的利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无关的,可裁定不予受理。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上的一项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实践中,曾根据这一原则的原理,放弃过一些不便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效果较好。为此,《民诉法解释》第530条规定,我国法院对有管辖权的涉外民事案件,可以不方便为由不行使管辖权。;4.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73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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