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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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课程思政要点:

1.通过讲述参与分配,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为例,阐释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引导学生理解虚假诉讼在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社会危害性,锻炼和提高从事法律实务的执业能力。

2.通过讲述执行威慑机制,引导学生关注司法实践情况和社会热点问题,理解执行威慑机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和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深化对法治理念的认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教学内容:

第一节执行措施概述

第二节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三节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四节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五节执行威慑机制

教学重点与难点:

1.实现金钱债权执行的规定

2.执行威慑机制

教学时数:1学时;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第二节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教学内容: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二、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方法

1.查封注意事项:(1)主要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动产。(2)一般就地进行,加贴封条或者张贴公告。(3)执行机构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允许继续使用。被执行人拒绝保管的,执行机构可委托他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扣押注意事项:(1)一般适用于体积较小或者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有时也适用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财产。(2)扣押的财产需要妥善保管,禁止被执行人继续使用。(3)执行机构可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财产。

3.冻结注意事项:(1)一般适用于财产性的权利,如存款、债券、股票等。(2)执行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则不得为被执行人办理转移或者处分的手续。

;(二)查封、扣押与冻结的范围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2.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3.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我国、我国政府或者我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三)查封、扣押与冻结的程序

1.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3)财产的保管人;(4)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四)查封、扣押与冻结的期限

《民诉解释》第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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