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暂停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边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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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暂停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边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按:对于企业涉嫌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而税务机关需要暂停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并实施税务稽查的这一环节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边界,使得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不当侵害企业出口退税的权益。本文以案说法,对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税务机关暂停企业出口退税的执法边界和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并与读者一同探讨。一、案例引入A公司注册地位于A市,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系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代理业务及电子商务。A公司依托国家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国内的中西部出口型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信保、物流等外贸环节的综合服务。A公司的退税融资等综合服务业务流程如下:(1)出口企业联系境外采购商,与境外采购商订立外销合同并组织生产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与A公司签订内销合同,将出口货物赊销给A公司,并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A公司提前向出口企业垫付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款,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4)A公司以自营名义将该笔货物报关出口,收到境外采购方的外汇款后向出口企业结汇转付人民币货款;(5)A公司以自营名义将该笔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税务机关经过发票验证、稽核、函调等相关审核程序后,将退税款付至A公司退税账户。B公司是A公司的一家上游出口企业。2015年5月,公安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在一次专项行动中筛查到B公司曾收受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虚假接受增专票的违法行为尽管与A公司之间没有关联,但A市公安局为了配合公安部及国税总局的专项行动,以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对A公司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8月2日,A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进行立案稽查,A市国税局暂停了对A公司的出口退税。2016年1月20日,A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2月24日,A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A市国税局对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稽查案件一直尚未作出处理,A公司在涉案前已申报但未退税的款项仍有1900余万元。A公司的出口退税权益遭受了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影响到其持续的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A公司的业务操作在性质上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符合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二、停止出口退税与暂停出口退税(一)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停止出口退税的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此规定,对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此为税务机关对企业停止出口退税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的停止出口退税职权散见于国税总局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等,核心规定总结如下:企业有假报出口、四自三不见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经查证属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罚款,并逐级上报省级国税局;经省级国税局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一定期限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结清企业在被处罚之前已经申报的出口退税款。处罚期限届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二)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停出口退税所谓暂停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存在疑点,从而启动对应的处理应对程序,并暂停对企业的退税款办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税务机关暂停企业出口退税事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暂停办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之中,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gt;的通知》(鲁国税函[2006]220号)第一条规定凡发现其购、产、销、运输、报关、收汇等环节存在疑点、不能确定其业务真实性的,一律先暂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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