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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现场管理办法
(一)中标监理单位必须响应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面
落实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的有关条款,切实根据工程规
模和特点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监理人员,形成有效的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及办公设备,切实保证人员的到岗率,全面兑现合同约定,
有效的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二)在合同监理期内,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和实际
工作需要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人员的充足、保证
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业主书面
同意;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称职监理人员要求在2日内予以更
换,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展及时向
业主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专项报告、监理
资料等。
(四)监理单位每周要按已确定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监
理例会,认真研究解决工程问题,记录会议纪要并于例会后
2日内将会议纪要上报业主。
(五)监理人员无权向施工单位指定材料或劳务,不准向
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
得接受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的吃请、送礼、回扣等,一经发现,
严肃处理;因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与施工单位串通
等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
据相应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
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理人员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内应严格遵守业主规
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迟到、离岗、早退、
酗酒等,特殊情况应向业主请示;无原因擅自离岗处罚标准
为500元/次/人。
(七)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故
意拖延,工程资料的签认不得故意拖延,一经发现,对该监
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500元/次/人;因上述情
况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由该监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八)对监理渎职行为的处罚:监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质
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
知;如业主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明显的质量问题、
安全隐患,而在场监理未发现或视而不见,对该监理机构进
行经济处罚,根据问题大小,处罚标准为500-5000元/次。
(九)发现监理单位屡次不尽责的情况,对监理单位发函
要求撤换总监及相应管理人员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经济处罚的执行
(一)业主在对监理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实施的经济处罚
采用书面处罚通知单的形式;
(二)按照监理合同分期支付监理费前,项目管理公司提
供本期全部处罚通知单,处罚通知单作为本期监理费扣款凭
证,项目管理公司在审核监理费时,将本期累计处罚金额从
本期监理费支付证书中直接核减;
(三)监理费进行最终结算时,项目管理公司根据累计的
全部处罚凭证及金额统一进行最终的费用核减。
第二条、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现场监管办法
(一)设计单位必须响应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
设计投标文件、设计合同的有关条款,切实根据工程规模和
特点配备现场设计指导人员,切实保证人员到岗,向业主全
面兑现合同约定、有效的开展现场设计服务、指导工作,原
则上各设计专业至少应配1名现场设计人员指导施工。
(二)在合同服务期内,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和实际
工作需要保持设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人员的充足、保证
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设计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业主书面
同意;对于业主提出的不称职设计人员要求在3日内予以更
换,保证现场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现场设计人员应及时答复、解决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及业主所提出的施工现场所遇到的设计矛盾、设计技术问
题、图纸错误、图纸缺项等,需设计单位总部解决的问题,
现场设计人员应于当日将问题反馈至总部,并积极协调总部
限期研究、解决问题,原则上一般问题应在次日解决答复,
较大的问题在3天内解决,最长不应超过7天。
(四)现场设计人员也应参加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与其
他参建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其他有关的设计、技术问题。
(五)设计人员无权向施工单位指定材料,不准向施工单
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
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的吃请、送礼、回扣等,一经发现,严肃
处理;因设计人员收受施工单位好处、与施工单位串通等给
业主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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