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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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

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

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

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

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

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

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

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

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教务处将学

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辅修专业的

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

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

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

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主办教学单位负

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

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

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

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

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

考试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

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

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

(一)报名

(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

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

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

名修读辅修专业。

(2)学校根据辅修专业招生规模,按照成绩绩点排名择

优录取,绩点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跨学科的申请学生。

(3)经审批同意录取后,申请学生可获得修读辅修专业

资格。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辅修专业学籍后,

不得变更该专业。

(二)注册

每学期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辅修专业缴费通知,按时缴纳

辅修专业学费方视为完成辅修专业注册。

(三)学籍保留

辅修专业就读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

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教

务处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籍。

(四)学籍恢复

(1)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

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辅修专业学籍。

(2)恢复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一般跟随同专业最合适的

年级就读。

(五)学籍终止

凡属于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学生的辅修专业修读

资格,学籍终止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1)无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

(2)未按时完成辅修专业学籍注册的学生;

(3)主修专业进入试读的学生;

(4)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在校内外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

到处分的学生;

(5)辅修专业就读中因故要求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

(六)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

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通过生效。

第五章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免修、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一)若所修辅修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

要求相同,学生凭课程大纲及成绩单向主办辅修专业的学院

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免修手续,此类课程最多不超过

8学分。

(二)辅修专业课程考核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

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课程教学管理保持一致。

(三)学生每学期的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录

在学生学习成绩表上。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

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不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二条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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