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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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院调解

第二节诉讼和解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2.法院调解的原则

3.法院调解的程序

4.法院调解的效力

5.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教学时数:2学时;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相对于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具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的调解在性质上有的属于民间调解,有的属于行政调解,均不具有诉讼的性质

2.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3.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诉讼外调解则是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的效力不同。经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书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诉讼外调解,除仲裁调解文书以及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形成的文书或者协议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形成

1.调解为主: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12字方针。从建国一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我国始终奉行“调解为主”民事审判方针。

2.着重调解:1982年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将“调解为主”方针修改为“着重调解”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1991年4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法典颁布,其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法院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与判决相辅相成,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

1.法院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应当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不能违背调解自愿原则强制进行调解。

3.法院审理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性质的案件;(3)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4.对于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在查明其目的后应当及时判决。

5.对于根本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的案件,或经过调解以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以防久调不决。

6.对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调判关系的理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第16条。

;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二)调解的进行

1.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法院的调解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解。

2.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出庭,调解的场???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法院调解的方式

根据《民诉法》、《调解规定》和《特邀调解规定》,法院调解的方式主要有:

1.协助调解方式

2.委托调解方式

3.协议确认方式

4.和解协调方式

5.特邀调解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民事诉讼法学李爱玲主讲;案例讨论题:

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要到外地办案,他就告诉李某:“在我出去的这段时间内,法院可能要进行调解,调解活动你可以参加,但千万不能收调解书,一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效了,不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不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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