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论一揽子减持的合并处理规则【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

纵论一揽子减持的合并处理规则【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纵论一揽子减持的合并处理规则【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2014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第四章在相继规范了部分减持但未丧失控制权以及部分减持且丧失了控制权情形下的合并处理原则的基础上,又对“一揽子减持”并丧失控制权情形下的合并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33号准则”为什么会对减持行为的合并处理原则“不厌其烦”地施以“浓墨重彩”?各类减持情形之间究竟存是否存在逻辑关联?“一揽子减持”合并处理原则确立的背景究竟如何?“一揽子减持”合并处理原则体现出了何种监管理念?究竟怎样才能将“一揽子减持”的合并处理原则在实务中落地?所有这些问题都在引发着业内的重重思考,本文拟对此展开深入剖析。

一、从博弈视角探析一揽子减持行为的“应运而生”

从技术和个别报表层面而言,通过减持股权来寻求获取投资收益的通道永远是敞开的。由于上市公司占据着特殊的融资通道,而资本市场又被赋予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天然使命,如果任由上市公司通过减持股权来操纵其利润,无疑就会轻而易举地维系基本面每况愈下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苟延残喘”,这无疑也殃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有鉴于此,“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对部分减持但未丧失控制权情形下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原则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依据此项规定并结合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账务处理,我们不难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技术处理做出如下推断:第一,应将母公司所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即将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加以调整);第二,将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所实现的投资收益全额转销,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第三,将前述两项处理中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第四,结合前述三项处理可以推断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特殊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贷记“资本公积”(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或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

“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所做出的“特殊规定”,无疑会产生如下政策效应:当上市公司以获利方式减持部分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其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会因此而被拉低;当上市公司以“主动寻亏”方式减持部分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其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就会因此而被抬高。笔者认为,前者的政策效应恰恰折射监管层不鼓励基本面每况愈下的上市公司通过“挤牙膏”式的获利减持在资本市场上“浑水摸鱼”。后者的政策效应则是由上市公司“两害相遇取其轻”的博弈行为衍生的,这也折射出了“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所形成的监管效应具有“两面性”

众所周知,“净资产收益率”是上市公司最为重要的财务指标,可谓上市公司的“命根子”。面对“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的“正面冲击”,基本面每况愈下的上市公司首先会采用“主动寻亏”的“挤牙膏”式减持来加以应对,甚至是为“营造”出“莫名其妙”的“提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净资产收益率的“灵丹妙药”而暗暗窃喜。

在“主动寻亏”的“挤牙膏”式减持的“主观愿望”得逞后,实务界就“自然而然”地“发明”了一揽子减持并最终丧失控制权股权的转让模式,即在“一揽子交易”的前半程以“主动寻亏”并维系控制权的方式来减持,借此来“提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在“一揽子交易”的后半程再以“刻意获利”并放弃控制权的方式来减持,并借此来同时“提升”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净资产收益率。

由此不难判定,“一揽子减持”并最终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转让模式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白热化博弈的结果,客观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拿出更高的智慧来加以应对。

二、“一揽子减持”合并处理原则的政策效应剖析

前文已叙及,为遏制上市公司“挤牙膏”式的减持行为,“33号准则”第四十九条给出了针对性极强的对策,但同时也诱发了上市公司“主动寻亏”的“挤牙膏”式减持行为并进一步“升级”为“一揽子减持”行为。恰恰是监管和被监管双方博弈的结果,致使“33号准则”第五十一条“应运而生”。“33号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

文档评论(0)

134****923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