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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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一、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涵;银行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银行消费者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银行消费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银行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银行服务的行为。前者如为购置房屋在银行取得贷款、使用银行卡等,后者如为使生活中的结余资金保值增值而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和咨询等。;第一,自然人金融投资行为主要通过银行消费实现,如购买理财产品、从事基金投资等。

第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自然人在从事金融投资时,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需要政府或银行予以保护。

第三,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立法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银行消费者保护范围。;第一,保障消费者权利。

第二,提升银行服务水平。

第三,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

第四,维护社会和谐。;二、银行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银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人身安全权:银行应当使其营业场所始终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要求,同时对于容易导致消费者收到伤害的设施和渠道,应予以明确警示。例如地面光滑的地方有“小心地滑”,推拉门上有“小心夹手”等。

财产安全权:具体多指资产安全及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银行有义务保障银行消费者的个人金融资产安全。

安全权是银行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典型案例分析;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除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的保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银行消费者在消费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等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存贷款利率、手续费标准、理财产品风险程度等,银行负有为银行消费者提供相关真实信息等义务。享有知情权,是银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等前提条件。;典型案例分析;A行客户经理王某认为,其销售过程不存在欺骗李某的行为,理财产品的收益虽然达不到李某的预期,但是符合协议书的约定,因此不同意赔偿要求。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协会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说服。最终,A行与投诉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A行承担理财产品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李某承担理财产品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协会据此制作了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李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二十九条规定:“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本案中,李某长期购买A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A行虽然在李某转购买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前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由于评估过程中受到A行理财销售人员王某的干预,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丧失真实性和客观性,对客户作出自身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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