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问题分析.pdf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问题分析.pdf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有限合伙基金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问题分析

在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并报表问题。究竟

是因为GP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而并入GP,还是因为出资比例而

并入出资最多的LP,更多的是一个会计处理问题,但是,有时该问

题也会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交易架构的

设计。本文拟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

对其合并报表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并报表与控制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规定,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

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

回报金额。

与公司组织形式类似,有限合伙企业的并表也是以控制为前提,

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合并报表问题实质上是对控制权的判断和归

属问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谁拥有对有限合伙

制基金的控制权,则对合伙企业实施并表。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与一般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出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

限合伙人一般负责投资绝大部分资金,其出资会占到全部出资的

80%~99%,普通合伙人仅象征性出资;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2.管理: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基

金的管理事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经

营管理,只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收益分配:由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经营管理,所以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不严格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

是会考虑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承担的无限连带责

任,而使其高于其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收益来源

是管理费和业绩分成,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4.组织结构: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

更具有人合性,更加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合伙人需要设立相应的组

织结构,一般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负责投资管理

等经营决策方面的事宜,由于投资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最核心的业务

活动,因此,作为对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

该企业最重要的经营决策机构;

5.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从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机制看,往往约

定有限合伙人可单方面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经全体或大多数有

限合伙人同意);另外,普通合伙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要受到比有限

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享有的权益,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条件转让其权益。

在判断有限合伙制基金是否并表时,应密切联系有限合伙企业区

别于公司的上述特点以及合伙企业的具体约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

素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判断。

三、判断是否构成控制的主要因素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根据33号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

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

况主要包括:(1)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2)被投资方的相关活

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3)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

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4)投资方是否通过参

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5)投资方是否有能力

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6)投资方与其他方的

关系。

上述六条因素中,最为倚重且对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最为关键的是

第(3)、(4)、(5)和第(6)条。下面本文将着重对该四条因素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体现进行阐述。

(一)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能力

1.执行合伙事务与主导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虽

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八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

务[1],但是,何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实施的这八种行

为之外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给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4****435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