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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之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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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之一

 2014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对于新政的理解和运用各

有不同,很多财务人员心理已经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些汇算清缴中常遇到问题

及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

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

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

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

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

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

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

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

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

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

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

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

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

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

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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