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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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条件的分类与要件

(1)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肯定条件(积极条件)否定条件(消极条件)

(2)条件的要件: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3)条件分类组合图示

①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②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

③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④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4)条件的自然成就,否则,适得其反。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或者行为无效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依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撤销、抵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

②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主要跟身份有关,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2、期限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确定性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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