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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终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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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和委托代开发票资格的终止?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

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2012

年7月1日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可终止协议:

 (一)协议期满;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委托人因某些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四)受托人解散、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六)委托人与受托人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

件四)和《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附件五),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和委

托代开手续。

 受托人在协议期限未满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

出,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终止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缴销税收票证和发票;委托人应当收回相关印章、资料,结清代征手续费。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

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

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

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

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

工作。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

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

(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

的单位和组织。

 代征人和代开人统称为受托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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