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销税务处理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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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销税务处理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

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即由原来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取得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那么

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取得或销售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是财税人员必须要

明白的一件大事,以适应经济业务的需要,现将有关涉税解析如下:

 一、税收政策对取得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财税[2009]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

的进项税款,可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

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

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暂行条例细则》21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即动产类固定资产。

同时还规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各应税

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混用的固定资产

是可以抵扣的。

 3、国税发[2008]117号文规定:企业购进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抵扣。如购进货车。如果

购进属于征消费税车辆,但企业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也可抵扣,如经销车辆

的企业。

 4、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细则》23条第二项所称的建筑物:是指人们

能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中02类。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能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类。所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

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对某些行业人工造的构筑物需加以判断:如工业企业生产的池、

槽、桥梁、电力行业输电线路、架线塔,供水企业的供水管道。炼油企业的储油

罐、输油管道。需核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看是否属于02、03类。如果属

于02、03类则不能抵扣,如果不属于02、03类则可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增值税暂行条例》10条规定:

 (1)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专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

生产建筑行业用的废渣砖。接送工人上下班的班车及食堂专用的车辆、设备。

 (2)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

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在运输

途中或入库未使用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

 (3)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在生产在产品,产成品过程中发生

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如因某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则剩

余固定资产净值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

进项不得抵扣。(如不属自用则可抵扣,如经销商只为销售而购进)。

 《细则》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

税不得抵扣。

 财税[2006]33号文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

 乘用车: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9座(含)用于载人和物。

 中型、商务用车:

 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10-23座(含)用于载人和货物。

 改装车:国税含[2008]452号文规定:

 a用征消费税的排气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及排气量大于1.5升的中型商务用

车的底盘(车架)改装车辆的属征消费税范围。

 b用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成商务车、卫星通讯车,则不属征消费税范围。

 电动车:不属征消费额范围,购入之后中抵扣。

 注固定资产耗用原材料要按固定资产情况来加以区分:

 《细则》23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

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也就是说购

进可抵扣原材料用于动产类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扣。用于不动产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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