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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四部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目录
第四部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2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26
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6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30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32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公告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63
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67
第五部分地调局文件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76
关于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和80
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80
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94
关于发展中心落实局发141号函和143号函有关工作的请示95
1:5万区域地质调查磁(光)盘资料提交送审、立卷归档、汇交的补充规定
100
第六部分有关标准、规范目录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0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
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
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
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
进
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
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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