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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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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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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DB33

ICS

03.100.01

A10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592—2015

代替DB33/T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tandardfor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2015-11-02发布2015-12-02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DB33/T592—2015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33/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

3.3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的过程。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4 农贸市场分类

农贸市场规模宜按照农贸市场的营业规模与服务范围,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农贸市场三类:

——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兼具部分批发功能;

——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000~5000平方米;

——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000方米以下。

5 场地要求

5.1 选址

5.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宜与住宅区有一定间隔。

5.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2 建筑

5.2.1 新建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

5.2.2 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结构形式。

5.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5.2.4 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

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

5.2.5 新建农贸市场,单层建筑市场层高应在4.5米以上,多层市场每层层高应在4米以上。

5.2.6 市场应设公厕,宜设置在地上一层。建设标准宜为二级标准或以上,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

5.3 配套设施

5.3.1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仓储设施。

5.3.2 农贸市场可按使用功能分为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三部分。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营业规模、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进行分配,其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5.3.3农贸市场建设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其面积宜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

5.4装修

5.4.1 农贸市场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宜铺设防滑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5.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5.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5.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5.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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