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广东江门市.pdfVIP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广东江门市.pdf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优秀办公范文欢迎下载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

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

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

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

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

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

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

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

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

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

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

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

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优秀办公范文欢迎下载

(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

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

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

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

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

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

第一观念,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

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

《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

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

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

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

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

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

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