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用好申辩权维护合法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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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用好申辩权维护合法权益

税务检查风险就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税务机关检查后,承担了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可以避免的补税、罚款的责任。产生税务检查风险的原因很多,既有纳税人因素,也有税务管理人员的因素。其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了解被检查对象具体情况而出具了对被检查人不利的检查意见,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受到不恰当的处罚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2004年10月,广东省某区税务局在对一纳税户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发货单获得纳税人商品发出数量和金额,并以此金额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拟对纳税人少申报计税的商品发货金额作为偷税处理。纳税人提出,发出商品收入应按货款结算方式确定商品销售计税收入,不应该按已经发出商品全额计税。由于检查人员存在不同理解,没有采纳纳税人意见。纳税人在收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政策规定和购销双方的货款结算合同陈述给税务审理机构。税务机关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纳税人的意见,撤销了拟对企业作出的偷税处理。

2005年9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钢铁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由于涉税金额较大,双方存在不同理解,检查人员也没有采纳纳税人意见。最后,纳税人通过积极的陈述和申辩,提供各种相关涉税资料,税务检查审理机构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意见,使税务检查补税处罚风险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作为纳税人一方来说,虽然控制税务风险的措施很多,企业可以通过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加强涉税管理、提高办税专业能力或者专业税务代理来减少税务风险。但是,充分和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却是纳税人首要考虑和采取的重要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税务检查实践中,对税务检查处理意见如果存在异议,既可以直接向检查人员陈述,也可以向实施处罚或处理的税务机关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会计、办税人员不要以个人身份进行陈述、申辩;二是应该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陈述、申辩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及其他有利于本单位的资料;三是要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四是要注意陈述、申辩的时限。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按照规定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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