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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试行)
Technicalregulationforselectionofambientairqualitymonitoringstations
(ontrial)
2013-09-22发布
2013-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HJ664—2013
目次
前言 iv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2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2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要求 3
7监测项目 4
8点位管理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的具体要求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增加、变更和撤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具体要求 8
jii
iv
HJ664—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9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HJ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建设与维护等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urbanassessingstations
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设置的最少数量根据本标准由城市建成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确定。每个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m至4km,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000m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范围。可简称城市点。
3.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regionalassessingstations
以监测区域范围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物区域传输及影响范围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可简称区域点。
3.3
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backgroundstations
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本底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km以上。可简称背景点。
3.4
污染监控点sourceimpactstations
为监测本地区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源聚集区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100~500m,也可扩大到半径500~4000m(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
3.5
路边交通点trafficstations
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2
HJ664—2013
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4.1代表性
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水平和变化规律,客观评价城市、区域环境空气状况,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满足为公众提供环境空气状况健康指引的需求。
4.2可比性
同类型监测点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4.3整体性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应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气象等综合环境因素,以及工业布局、人口分布等社会经济特点,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监测点之间相互协调。
4.4前瞻性
应结合城乡建设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乡空间格局变化趋势。
4.5稳定性
监测点位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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