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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等你!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
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营改
增纳税人不适用)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
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因为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
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
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
办理。(落实“只跑一次“”的规定)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
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
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
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
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
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
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
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自行勾选认证)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
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
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
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
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
处理。(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勾选确认)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把转登记日当期作为一个调节的
期间)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
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
继续抵减。(一般为销货方,减少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
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
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一般为购货方,进项税额转
出,形成应补缴税款或冲减期末留抵)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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