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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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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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棚户屋

【摘要】演艺经纪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艺人与经纪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但由于演艺娱乐行业的特殊性,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显得较为复杂,艺人与经纪公司更是常因各种原因引起经纪纠纷。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法律性质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借鉴外国对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保护,是确保我国演艺娱乐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刚起步,却发展迅猛,虽于2002年10月开始实施《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规则》,但目前我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对演艺娱乐的经纪合同内容限定不清晰,条例规定不完善,既缺乏对经纪公司应有的法律保障,也没有对相对弱势艺人本身权益的保护,使得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艺员之间的经纪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制约了内地演艺经纪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实务操作中更是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关系不明朗。演艺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相关案件往往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如张杰案,赵田原与现代天空公司解约案,尚雯婕与天娱解约案。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已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历史追踪

?旧时,中国各地的村村寨寨都有戏台,或固定,或临时搭建,每到正月、二月以及六至七月是唱大戏的时节。而邀请戏班子唱戏,就先要“写戏”。所谓“写戏”,就是找戏班子拟订合同,商量唱戏的细节。村寨派去商谈协议的人叫“写戏的”,也叫“写头”。当时邀戏班子唱戏,并不签书面演出合同,只是打个招呼,弄个口头协议即可。

近代的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通常是由戏班与剧院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比如,越剧的戏班实行的是封建性的班长制,班长既是戏班的老板或主要股东,又是戏班的总管,掌握着聘用人员、选择演出剧目的权力;班长代表后台,与代表前台的剧场老板签订演出合同,而演员则听命于班长即后台老板。据章诒和所著《伶人往事》一书中记载,京剧名家马连良先生通过与演员签订演出合同,规范化地培养出一批京剧奇才。书中写道:“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很多名角在收徒弟和挑配角方面,由于怕他们盖过自己,故而都不选强手、高手来配戏或培养。但马连良的舞台阵容全是精选之才。为此,他创设了一套方法,即签订合同”。这在梨园行是首创。订了合同,即可安心演戏。

在中国演艺经纪合同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艺人希望通过一纸合同保证其本身的合法权益。而在21世纪的今天演艺经纪合同比较常见的有:影视演员经纪合同、歌手经纪合同,还有模特经纪合同。以歌手经纪合同为例,其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唱片约—歌手完成唱片灌录的数量及时间;词曲约—对歌手创作词曲的版权代理;经纪约—对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经纪代理等内容。但由于目前演艺人员的多栖发展,全约式的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更为多见,其内容涵盖影视演艺、歌唱演艺、广告代理等多方面内容。但也有部分演艺人员会将影视演艺与歌唱演艺的经纪约分签不同的经纪公司,如李宇春的唱片约与太合麦田音乐公司签订,而经纪约则保留在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手中;黄晓明的影视经纪约在华谊兄弟,而唱片约却在大国文化签订。但这中分开签约的情形并非是主流。演艺人员在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应保持慎重,全面考虑自己以后的发展。

二、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新人两年内必须为公司义务演出五场,所有艺人没有底薪,按照演出收入和公司分成,拿所得收入的四成。解约之后一年内还不得私自接活,违约者必须赔偿公司50万元人民币)。这是最容易引起利益冲突的分配方式,艺人在成名后往往因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而要求解约。

(二)超长合同期限加巨额违约金

合同期限长、违约金数额高是演艺经纪合同的两个典型特点,也像艺人身上的两把枷锁,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艺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可能遭致诉讼并背负天价违约金。

1、合同期限

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少则五年、八年,多则十年甚至更长,有些合同甚至还约定了优先续约权,可谓“一纸合约,锁住黄金岁月”。尽管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确定的时间长短无可厚非;尽管演艺经纪公司收回投资并得到利益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合约期间由于经纪公司不尽职致使艺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经纪公司“雪藏”艺人使其衣食堪忧,得不到任何发展时,经纪合同长期性的天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我国法律对经纪合同的最长年限并无明文规定,一旦艺人签定经纪合同又需要解除,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均会不可避免的陷入令人头痛的官司之中。对合同有效期的问题特别要介绍一下娱乐业极其发达的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加州法律中“演艺经纪合同超过七年期限以上部分,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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