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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案例帮你用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了关于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随后国

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

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

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在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以及所属行业均符合原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扩围至50万元。纳税人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最高减

税幅度可以达到60%。

 当然,要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1.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

派遣用工人数。

 3.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

 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

写纳税申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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