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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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建筑业企业不能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填报“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06**至5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中,06-12开头的为采矿业,13-43开头的为制造业,44-46开头的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开头的为建筑业,06-50开头的即为我们常说的“第二产业”。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因此,建筑业企业不能按照工业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按照其他企业条件享受。

在统计学意义上,“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即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不属于工业。2016年3号公告与统计部门的分类达到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综上所述,若一家建筑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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