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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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和和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

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权利义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

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

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

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

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壹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

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

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

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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