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之比较分析.pdf

中日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之比较分析.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日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之比较分析

摘要: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主体,当事人制度则是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当事人的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

重点。本文首先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概述,进而从中日两国民事诉

讼法条对当事人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

度的差异。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比较分析

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具有重大意义。当事

人理论是民事诉讼中要研究的基本理论,是构成民事诉讼基本结构

的基础,所以必须对当事人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否则,

必然会影响到民事诉讼中的许多制度的建立。在此,笔者希望可以

从其他国家的当事人制度中得出适合我国当事人制度改革的启示。

本文选择了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两国民

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制度的相同、分歧进行研究。

一、当事人的相关概述

(一)当事人概念的发展

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初是指原告和被告,依《罗马法》是指:”提

起诉讼的人叫做原告,被起诉的人叫做被告。”①早期的诉讼理论

把他们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然而随着诉讼实务的发展及日益精

细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使得当事人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似乎都不

再单纯。学者们认识愈多、愈复杂,认识结论就愈易有区别、有距

离,从而形成了一个对当事人的基本概念不断发展认识的过程。

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

接利害关系人。”②近年来,各国诉讼法学者对当事人概念的表

述也一直无法统一,但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即经济生活的发展带

动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化,也带动了诉讼理论的发展,从而使传统

的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概念受到质疑。如代位诉讼与诉讼信托的出

现,国家和社会对民事诉讼的干预,还有因侵害人格权非权利主体

也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等实践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的范围日益

广泛,并不一定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本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即

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不能满足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诉讼主体的多

元化已向传统的当事人概念提出了挑战。

柴发邦先生在《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对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

理论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他认为”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人。”③这一概念与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区别是,它

不仅包括那些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的人,也包括那些

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这种观点虽然拓宽了我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但这种修正还是受限,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

统的利害关系说的内容。所以当事人的概念仍需要改进。

总结而言,笔者认为上述的当事人概念一直围绕着正当当事人来

定义,即仍然停留在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这一基本理论层面上。这

种定义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当事人范围并不完全相符,所以,

需要学者们更深入的研究,让当事人的概念与司法实践日益一致。

(二)日本对当事人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当事人概念也产生了历史性的演变,具体分为:

传统的当事人概念、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程序当事人概念。从中

国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学者一直在探讨和主

张引进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借鉴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当事人概念

的基础上,构筑新的当事人理论。日本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概念的

界定为:”诉讼当事人是指接受法院为解决案件而行使的审判权的

人,是在审判程序中作为起诉的人(原告)及被诉的人(被告)接

受判决的。”④按日本学者的观点,当事人是请求或被请求对于

自己作出判决的人,其确定当事人的标准基于诉状的记载,空间何

人起诉,何人被诉,只能从诉讼行为的内容来看,别无他法。日本

学者的观点是典型的程序当事人概念的表述。

二、中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不同规定

(一)范围不同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另一

方面,是狭义的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和被告。”⑤

日本法条中的当事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而中国法条中则是狭义当

事人。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规定是单列为第三章,其中包括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共同诉讼、诉讼参加、诉讼代理人及辅佐

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作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中的一个

小节,也就是说,区别于日本广义的当事人,我国的当事人并不包

括诉讼代理人,范围显然比较小,是狭义的当事人。

文档评论(0)

各类考试卷精编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类考试卷、真题卷

认证主体社旗县兴中文具店(个体工商户)
IP属地宁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411327MAD627N96D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