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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筹划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增值税处理
导读:生产企业出口货样无论是免费还是作价提供给外商,增值税适用退税、免
税或征税政策的争议由来已久。本文通过归纳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增值税适用政
策(外贸企业参照),对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操作中应当注意的
事项。
出口货样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无权委托代理的出口企业专供订货外商参考
的货物样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分为
生产与外贸两种类型,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和委托两种方式。实务中,出口货样参
照出口货物的条件执行出口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政策,以下对这几种税务处
理进行一一具体分析。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抵退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
策。那么,对于企业报送出口的样品或展品,如果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则享
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的除外),按照自营与委托方式具
体处理如下。
1.自营出口销售的货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
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
称3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
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
税相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纸质单证在2015年5月1日后已
取消,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同时,在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按照
上述规定,生产企业以作价销售的出口货样,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单
证并实现收汇才能享受免抵退税。
例1:某机械设备制造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其它电动工
具(商品代),其商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5%。2015年11
月与B国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并提出先购买一台电动工具样品试用,协议出口价
格为10000元(FOB价)。2015年12月,电动工具样品报关出口至B国外商。当
月,A公司收到样品的款项计入外销收入,并收齐相关凭证及报关单信息于2016
年1月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免抵退税,其计算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x(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x(17%-15%)=2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00x15%=1500(元)。
2.委托出口销售的货样
委托代理出口货样有企业整箱报关,也有出口货样较少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拼箱
集中报关。另外,生产企业委托与自营出口货样在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上也有较
大区别。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货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
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未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
(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和24号公
告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
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除
外)。但应当注意,根据3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收汇申报退(免)税
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即委托出口的货样不需要提供收汇凭证,与自营出口货
样必须收汇享受免抵退税不同。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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