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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
【问】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除经营收入外还从被投资企业取得一笔
税后投资收益,请问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
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
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
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
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
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
率。
该办法中没有明确“应税收入额”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应税
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1)不征税收入是指: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核定征收率的企业的应税收入额中应不包含符合规
定的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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