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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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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

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

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

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

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

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

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

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

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

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

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

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

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

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

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

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

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

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

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

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

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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