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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节税务管理法;
设立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
变更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
注销登记:注销工商登记之前;二、账簿、凭证管理法;三、纳税申报法;第二节税款征收法;二、税务机关征收中采取的措施;●关联企业
●原则:独立交易
●违反原则调整方法;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责令其缴纳
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的,税务机关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缴纳担保税款
逾期仍未缴纳的
;主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条件——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税发生在其以其财产
设定抵押、质押或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优先于前三个债权
纳税人欠税
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三、税款的退还和追征;;第三节税务检查法;查账
实地检查
责成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
询问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等地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存款
;五、税务稽查法;(三)税务稽查程序;第四节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相关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
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和有关
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末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
损坏、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0000-50000元罚款
;3、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不办理纳税申报的
●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的或
未按规定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少缴税款0.5-5倍以下罚款。
;(二)逃避纳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数额计算:对多次实施逃避纳税行为,未经处理
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以罚代刑:有逃避纳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除外:但5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
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逃避追缴欠缴税款行为及法律责任;(四)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法律责任;(二)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法律责任;(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抗税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五)税务人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七)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等决定或者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法律责任;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及其他人法律责任;情形;(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
任;(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的规定在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
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20000元
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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