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全国有效!.pdfVIP

财税实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全国有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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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全国有效!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新

《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号)将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经过20年发

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

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新《办法》出台,将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

活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

 新《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也能代理记账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

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

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

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

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符合4个条件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

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资格获批后要公示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办法》要求

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

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

及时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全国有效

 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

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

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

 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办法》

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

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有违法所得将最高罚款3万元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

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

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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