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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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方案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方案

各处室、系: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身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教财[2014]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的实施看法》〔闽教学〔2014〕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所有高职同学。

本方案中家庭经济困难同学是指同学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同学。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应保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同学本人提出申请,执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同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同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认定工作;学校同学资助管理机构挂靠在同学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同学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系同学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同学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同学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同学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校在全面了解同学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同学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状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确保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作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确保对象者;

〔五〕同学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同学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同学。

各系可依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同学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同学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同学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同学发送《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必须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同学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再次申请认按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同学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同学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同学及家庭状况调查表》,以同学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同学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状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合计孤残同学、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别状况的同学。

〔六〕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看法后予以更正。

〔七〕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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