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代开发票需要注意的那些问题.pdfVIP

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代开发票需要注意的那些问题.pdf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营改增”后代开发票需要注意的那些问题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

 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

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

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

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

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

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

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

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

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

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

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

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

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

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

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

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

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文档评论(0)

天马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