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践研究【精品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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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践研究【精品发布】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财务会计核算在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政府绩效评价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本文从新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变化以及执行新制度的主要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新《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必要性

1998年颁发实施的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传统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无法全面、真实、有效地反映单位资金活动及财务状况,亟待变革。实行新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同步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

自2001年以来我国推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三大财政体制的改革,对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配合改革步伐,财政部陆续发布8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相对分散。通过实施新制度,引入公用财政管理改革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积极配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开始正式实施,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收支、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必须配套跟上,新制度的实施顺应了改革的趋势。在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了对于我国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报表管理等的新要求。通过实施新制度,行政单位能够提供更为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推进新改革措施的真正落实。

(三)全面提升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原制度财务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存在某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虚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财务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表外信息披露不充足,难以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通过实施新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单位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防止财务管理成为一种职能摆设。

二、新《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思想,吸纳了企业财务会计实务中的优良做法,通过完善财务会计

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财务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更全面地规范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晰财务会计核算目标

新制度在修订时构建了以财务会计目标为逻辑起点的概念框架,用于指导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与修订,规定了行政单位财务报告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满足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的双重目标,既能够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满足单位预算管理需要,又能够全面反映资产负债状况,满足单位财务管理需要。

(二)改进财务会计核算基础

新制度规定财务会计记账基础由完全的收付实现制改为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以“长期应付款”科目为例,在偿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与此同时要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三)体现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制度根据行政单位的特点,将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由原来的10个改为6个,即可靠性、有用性、全面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剔除了一贯性、重要性、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专款专用原则、历史成本计量等确认、计量方面的原则,引入了全面性,强调了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更加科学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四)完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新制度明确了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及报表附注组成,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结构和排列方式,丰富和充实了财务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弥补了旧制度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的不足。同时,将收入、支出项目移出月度资产负债表,将各类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纳入报表,使资产负债表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理顺了报表的结构布局。

(五)凸显纯公共产品特性

行政单位作为国家机器,执行或受托执行政府管理的职能,无法自行获取收入,因此,新制度取消了“预算外收入”科目,增设了“受托代理资产”、“应付政府补贴款”和“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重新界定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口径,规定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明晰了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真实反映行政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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