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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

摘要: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问题探究【第一章】农产品流通信息整合分析绪论【第二章】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理论研究【第三章】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现状与问题研究【第四章】农产品供应链待整合信息及其分类【5.1】农产品供应链链

【题目】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问题探究

【第一章】农产品流通信息整合分析绪论

【第二章】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理论研究

【第三章】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现状与问题研究

【第四章】农产品供应链待整合信息及其分类

【5.1】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

【5.2】农产品供应链链外信息管理

【第六章】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产品流通信息整合研究参考文献

6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对农产品供应链的链内信息和链外信息的整合模式的研究结果,为了更好的对两类信息进行整合,并建立准确、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运行模式,笔者分别从链内信息整合与链外信息整合两个方面对政府和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6.1对政府的建议

政府部门在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整合方案,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管理者应该为链内信息整合提供保障和扶持。

6.1.1政府应完善对链内信息整合的扶持职能

在链内信息整合过程中,政府应该更多的给予保障和扶持,不应过多干涉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提供扶持:

第一、加强农产品供应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之所以会出现信息缺失、信息虚假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竞争多于合作,由于存在竞争关系,各交易主体之间以及同行之间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进而导致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讲则是因为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间信任机制缺失,所以要想把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顺利完成,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供应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作,我国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是熟悉信任机制,即因熟悉而信任。目前的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这种信任机制的典型体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的各交易主体以本地企业和组织为主,长期的交易使其逐渐产生信任,但是这种信任一般是暂时的和局部的,要想把这种信任融会贯通于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则需要改变现有的信任机制,建立制度化信任机制。即通过中介参与来实现信任,最典型的便是通过契约来实现信任,契约受到法律的保护。契约已经应用到了农产品流通领域,但是由于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主体对契约的认知程度和需求程度存在差异,并且在制定和履行契约的过程中缺少激励和惩罚措施,使得履约率较低。本质上来说是以契约为纽带建立的信任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而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很多的问题都是在这种信任机制的前提下来解决的。所以,要想顺利的整合链内信息就必须建立这种新型的制度化信任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信任文化,形成信用惩戒和嘉奖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失信者并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宣传;并且在国家层面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公开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市场上各交易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做出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让企业和农户认识到信任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违背契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必然会为契约的履行提供保障。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律惩处两方面着手,逐渐在全社会建立制度化的信任机制,使其成为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顺利实施的保证书.

第二、为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农产品供应链要想实现链内信息整合,一项不容忽视的投资便是信息处理技术投资。这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两部分,就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来看,硬件设备主要是供应链的所有参与主体自行购买的包括计算机、支持信息技术使用的仓储设施、物流设施、销售设施等,而软件设备主要是由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主体投资的用于信息整合的信息软件技术。这些信息处理技术的投资是链内信息整合的物质基础,但是往往这类投资的规模较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其他小规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其他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流通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差异也较大。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处理技术设备投资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提供物资基础,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来为这类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形式对投资信息处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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