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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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The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SapogeninIndustry

(发布稿)

2006-09-01发布2007-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I

GB20425—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化工学院、湖北省环保局、湖北省十堰市环保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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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The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SapogeninIndustry

1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皂素工业企业:指利用黄姜、穿地龙等薯蓣类植物以及剑麻、番麻等各种植物为原料通过生物化工方法生产成品皂素或水解物的所有工业企业。其皂素产量和吨产品排污量以月为单位进行核算。

3.2水解物:指通过酸解过程、洗涤并干燥后形成的皂素与渣的混合物。

3.3排水量:指在生产的酸解过程中的洗涤液及允许排放的原料冲洗水的总排放量。

3.4洗涤液:指在生产过程的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和直接用于洗涤水解物的各次工艺用水。第一次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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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0425—2006

涤液是指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也称“头道液”。

3.5原料冲洗水:指在黄姜、穿地龙等植物原料的粉粹过程中直接用于冲洗的生产用水。

3.6冷却水:指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过程中起间接冷却作用回收汽油的工艺用水。

3.7皂素渣:指用汽油等萃取剂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后残留的固形物。

3.8现有皂素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业。

3.9新建皂素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皂素企业。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皂素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表1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的规定。

4.2新建(包括改、扩建)皂素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规定。

表1现有皂素企业水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悬浮物

(SS)

氨氮

氯化物(Cl―)

总磷②

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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