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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发票政策回顾和综述-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着眼营改增的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及优化。同时,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对相关发票开具和管理也作出一系列的规范及改进。
下面对2016年发票相关政策进行回顾与分析:
一、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并明确申领范围、申领流程、申领模式和邮寄费用等问题。
法规:《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2.广东国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
明确广东省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
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4.广东国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决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法规:《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公告[2016]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
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并优化完善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自2016年5月27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6.广东国税明确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
法规:《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5号)
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1、广东国税、广东地税明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
明确广东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的办理流程,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决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法规:《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的工作
明确对规范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法规:《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
明确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
明确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问题,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明确了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
法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
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法规:《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简并增值税发票领用次数,并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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