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保险费税前扣除要点多-汇算清缴需留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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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业务中,保险费的税前扣除至关重要企业应把握最新的税收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以免因不当扣除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汇算清缴】保险费税前扣除要点多,汇算清缴需留神

受营改增影响,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成为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高度关注的问

题.企业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应该如何把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关键点?对此,

本文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A财产保险:性质不同,扣除不同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企

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因此,企业

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

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是,在扣除的过程,企业办税人员应注意区分相关保险费

应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还是销售费用,同时关注营改增后的最新规定,否则容

易引发税务风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在税前扣除时应该注意区分性质.如

果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

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的规定,存货采购过程中发

生的保险费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归属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作为损益可以在当

期税前扣除;归属于制造费用、存货成本、在建工程等的,则应视具体情况税前扣

除.

 还需要注意的是,参加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

应的赔偿,这时企业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保险赔偿,根据36号

文件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保险的财产的

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等文件的规定也非常值得关注.该文件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

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

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

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B补充保险: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

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显然,27号文件强调了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

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标准之内的部分,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体现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也体现了税法对劳动

者付出的尊重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C社会保险:与其他事项关联考虑

 一是企业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

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企业发放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要加计扣除,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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