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年审中的若干会计问题(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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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审中的若干会计问题(二)

四、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选择确定基准日,会直接影响企业处置当期经营

业绩的反映。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处置基准日前的分

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要计入原处置的母(总)公司损益反映,处置基准日后分

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就不能并入原处置母(总)公司的损益,而是计入受让

企业的经营业绩。处置基准日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处置协议签订日,因其主

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这有提前确认之嫌;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营业

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这又显然滞后,因为在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子

公司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早已经转移给对方了。

 参照财政部有关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

的基准日应当以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

买企业的日期为准。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处置协议已经获得

处置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2)处置双方

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3)受让方已经支付购买款的大部分;(4)受

让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

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作这样的界定,便于会计实务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权购买

日的标准相衔接,避免对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在处置前后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在集

团公司报表中的重复反映或漏计。

 五、职工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

 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会计问题,财政部曾经印发过三个文件予以规范,

即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

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

号)、《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这

些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

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

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

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

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企业(主要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近一两年来又参照了

一些省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分为三种:一是

住房公积金补贴,即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

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二是一次性住房补贴,即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

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

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三是工龄住房补贴,即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

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对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列支方法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由于是一次性补发,而且金额较大,如何进行处

理,现行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也不明确。国家税务部门曾经就此问题的税前扣除事

宜作过规定,即对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住

房补贴,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我们认为,企业

可以参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一般可以分三年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企业对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有一些限制性措施的,比如职工领了一次性住房

补贴至少要在本企业继续工作多少年,否则按不足年限比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补贴

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尚需供职年限分别计算转入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一

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就造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内资企业计提

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为此,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

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

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

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2002]号文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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