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斌)经济普查法律知识讲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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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党纪政纪责任《统计法》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2018-8-14***经济普查法律知识州统计局田应斌2018年8月22日2018-8-14*一、介绍经济普查条例及修改内容主要内容2018-8-14*(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颁布的时间国务院于2004年09月05日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共8章,38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单行行政法规。2018-8-14*(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经济普查的目的2.经济普查的时点、对象、范围和方法3.经济普查对象的的权利和义务4.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职责职权5.经济普查数据的公布2018-8-14*(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的背景背景:一是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二是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有的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和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相衔接。2018-8-14*(五)一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18-8-14*(五)一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2018-8-14*

(五)一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将“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2018-8-14*二、经济普查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法律底线(二)统计党纪政纪责任2018-8-14*(一)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法律底线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2018-8-14(二)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法律底线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下面请看经济普查2018-8-14*(一)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法律底线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2018-8-14*(二)统计党纪政纪责任1.党纪责任:中央《意见》首次明确——党政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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