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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
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
过检验。
三、电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
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淋水,含水炸药出现利淅出水硬
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
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
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民爆
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
失。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到矿后有押运员和库
管员到场负责验收签字,装完车后由调度室协调车辆入井。爆炸物品
入井后,有治安队押运员负责押送至炸药库,库管员接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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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爆破器材装卸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撞击,要轻
拿轻放;炸药和雷管分开储放,严禁混放。装卸时,必须指定专人负
责看管。
三、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运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电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提升容器
的2/3,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____项的规定;
运送爆炸材料时,除库管员、押运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
员;提升速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5款规定执行;交接班
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
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四、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炸药和电雷
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
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
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炸药和
电雷管必须装在带盖的专用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
质垫层,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
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
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它人员乘车;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m/s;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五、由炸药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
守以下规定: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
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炸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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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
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携带爆炸材料上、下
井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在交接
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其它严
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一、爆炸材料库必须建帐、建卡、收发手续健全,建立计划,实
际、实耗、退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到班清日
结。
二、放炮员必须持特殊工种证领取爆炸材料,并认真检查领取的
品种、数量、编号是否相符。
三、放炮员领取爆炸材料时,必须持所在区队队长当班签字的领
料单。领料单为四联单,炸药、雷管使用单位、炸药材料库、放炮员
和放炮队各存一份。
四、使用爆炸材料的数量,以当班跟班队长或当班组长签字为凭
报耗。
五、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连消耗凭证一起退交爆炸
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准确核实登记,不准直接交给下班使
用。
六、放炮员领取、退还爆炸材料时,不准将放炮器、矿灯带入药
库内,必须放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遵守爆炸材料库的管理规定。
七、放炮员和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要当面点清实领、实耗、退库
数量,确保三数相吻合,严禁私拿、私藏、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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