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H-J 1221-2021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正式版)(正式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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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221—2021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

Ambientair—Determinationofdustfall—Gravimetricmethod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12-16发布2022-06-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1221—2021

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方法原理 1

5干扰和消除 1

6试剂和材料 1

7仪器和设备 2

8样品 2

9分析步骤 3

10结果计算与表示 3

11准确度 4

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

13注意事项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 5

HJ1221—2021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集尘缸的材质要求和实验工具;

——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删除了清洁对照点,增加了防鸟措施;——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

——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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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乙二醇是有毒化学品,在实验中应注意防护。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降尘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降尘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的降尘的方法检出限为0.3t/km2.30d,测定下限为1.2t/km2.30d。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降尘dustfall

在空气环境条件下,靠重力自然沉降在集尘缸中的颗粒物。

4方法原理

空气中可沉降的颗粒物,沉降在装有乙二醇水溶液做收集液的集尘缸内,经蒸发、干燥、称重后,计算降尘量。

5干扰和消除

树叶、枯枝、鸟粪、昆虫、花絮等会对测定产生干扰,样品测定前应去除。

6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6.1乙二醇(C2H6O2)。

6.2乙二醇水溶液。

乙二醇(6.1)和水以1:1的体积比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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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仪器和设备

7.1集尘缸:内径15cm±0.5cm,高30cm的圆柱形缸,材质为有机玻璃、玻璃或陶瓷,缸底平整,内壁光滑。如有磨损,应立即更换。

7.2金属或尼龙筛:孔径1mm。

7.3软质硅胶刮刀。

7.4瓷坩埚:100ml。

7.5电热板:2000W~4000W。

7.6烘箱。

7.7电子分析天平:实际分度值0.1mg。

7.8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8样品

8.1采样点的设置

8.1.1监测点位布设应满足HJ194中监测点位布设相关技术要求。

8.1.2选择采样点时,应优先考虑集尘缸不易损坏的地方,还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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